(一)施工階段監理:
1、協助業主和承包商編寫開工報告、全面檢查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,當工程完全具備開工條件時,報業主批準,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開工令;
2 、協助業主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,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通過業主向設計人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;
3、協助業主審查和確認承包商選擇的分包商;
4、審查和批準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、重要施工技術方案、施工進度計劃、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;
5、審核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材料、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、質量和數量,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設備,報告業主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;
6、對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理,加強巡視和旁站監督,對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、分項、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,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或返工并報告業主;
7、組織分部、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;
8、協助業主、設計人、承包商及監理提出的工程變更,簽認工程變更通知和工程變更費用報審表;
9、進行工程計量,簽發工程款支付申請表,竣工結算文件。公正處理和有效控制工程現場簽證;
10、定期召開工程例會,對每月的工程進度、質量和安全環衛情況通過監理月報向業主進行總結匯報,檢查和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;
11、監督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,協商承包合同條款的變更,調解合同雙方的爭議,處理索賠事項;
12、督促和檢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,使之符合城建檔案歸擋的要求;
13、督促承包商做好現場安全防護、消防、文明施工及衛生工作,并對現場有關問題向承包商提出書面意見。
(二)驗收階段監理:
1、組織工程竣工初步驗收,審核和簽署工程竣工申請報告;
2、參加業主組織的竣工驗收,簽署竣工驗收文件和竣工移交證書;
3、記錄未完成工作及需修改的事項,以保證承包商在認可的工期內完工;
4、檢定及核對所有承包商交回之竣工圖及資料(特別是設備運行及維修資料);
5、協助業主與承包商完成工程總結算之有關工作;
6、協助業主整理完整的竣工驗收修補清單。
(三)工程保修期:
1、記錄未完成工程或需修改的事項,設置專人檢查承包商在保修書規定內容和范圍內缺陷修復的質量,監督承包商完工;
2、對業主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責任進行調查和確認,并協助進行處理;
3、協助業主按保修合同的規定結算保修抵押金;做好保修期監理工作的記錄和總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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